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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阿联酋基金会、信托与家族财富控股公司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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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回答

公司、基金会和信托的构建方式各不相同,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取决于各自所依据的法律,而不是营销标签。阿联酋公司由签发其许可证的自由区或内陆(mainland)注册机构组建和管理;ADGM 或 DIFC 基金会由该中心自己的注册管理机构(Registration Authority)依据其基金会法登记和延续;信托没有自己的注册机构,而是依据家族选定为适用法律的信托法运作。最常决定路径的事实是:家族需要的是具有自身法人资格且没有股东的载体(只有基金会能提供),还是需要可被拥有、质押和转让的股份(只有公司能提供)。

三种载体,三套不同的法律机制

公司有股东。股东拥有股份,对重大决策投票,并可出售、质押或继承这些股份;公司本身拥有底层资产。基金会完全没有股东。在 ADGM 和 DIFC,基金会依据其自身的基金会法登记,是具有自身法人资格的主体,依据章程(charter)而非公司章程细则管理,并由理事会而非对所有者负责的董事会运营。DIFC 表示,其基金会依据2018年第3号 DIFC 法律设立,用于包括传承、资产保护和公司结构安排在内的目的,但不包括向公众募集资金。信托则又有不同:它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托人持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受益人持有受益权益,两者之间的划分由信托契据和设立信托时选定的适用法律确定。

各机构只管理其自己的载体:ADGM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 ADGM 的基金会制度,以及供从其他地方迁入的基金会的存续路径,而 DIFC 管理其自己的基金会和信托法。任何一方都不批准对方的载体,因此日后在两者之间迁移某一结构属于存续(continuance)程序,而非走个形式。基金会与专门的受托公司之间的实际比较,见私人信托公司指南。

第四条路径:在境内注册为家族企业

除 ADGM 和 DIFC 的载体之外,阿联酋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ourism 还为完全或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所有的企业运行一套联邦层面的家族企业框架。完成注册可使《家族章程》(Family Charter)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家族能够设立 Family Council(家族理事会)、Family Office(家族办公室)或 Investment Committee(投资委员会),并在争议诉至法院时具有可执行力,同时允许设置股权转让限制,使所有权保留在家族内部,而不会因继承而分散。注册并不要求披露家族的商业或财务信息。

该路径与基金会或信托并行,而不是取代它们。家族可以依据联邦框架注册一家运营控股公司以获得其治理保护,同时仍在其上方设立基金会或信托,以持有股份、管理跨代传承,或将所有权与日常控制权分离。该路径产生的治理文件(家族宪章和理事会结构)在家族宪章与理事会指南中有更详细的介绍。

控制与传承:创始人之后由谁可以约束该架构

一旦创始人无法亲自作出决定,各载体对“由谁决定”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在公司中,股份依普通继承规则或遗嘱转移,除非股东协议或家族企业股份限制另有规定,而联邦框架的转让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在基金会中,章程和细则规定谁进入理事会以及理事会可以决定什么;只有在没有在世的创始人时才会任命监护人,且仅在章程要求时才任命,监护人不得同时是创始人、理事或唯一受益人。在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和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开始即由信托契据和选定的适用法律确定,信托运作后更改该适用法律并非简单的修订。

实际检验标准在三种载体中是一致的:明确当前谁可以指示账户操作或批准分配,并明确在其身故、丧失能力或被解除职务时由谁接任该角色。无论采用何种载体,若只回答了前一半问题,该架构就是不完整的。若该架构还需要将投资持有职能与运营业务分离,这方面的比较见家族投资公司指南。

银行开户、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会检查的文件

私人银行和管理人会要求提供财富来源历史、完整的资产和管辖区(jurisdiction)图谱,以及一份说明谁可以指示各账户的治理文件;该文件通常如何编制,参见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与该结构相关的资金存放在持牌机构的独立客户账户中,受相关监管机构监督,绝不与任何顾问自己的资金混同。姓名、持股比例和所述目的,在宪章或信托契据、公司记录与开户表格之间应当一致;两者之间不一致是造成延误的常见原因。银行就绪工作正是围绕在提交前使该文件保持一致而展开。

常见的问题

  • 仅凭声誉选择载体,而不阅读其治理规则。
  • 撰写基金会章程时只处理身故情形,却未处理丧失能力或争议情形。
  • 将联邦家族企业注册与 ADGM 或 DIFC 基金会视为相互替代的选项,而实际上它们通常是分层叠加使用的。
  • 在未核实每个相关国家的税务及同意事项之前,就将资产转入该架构。
  • 没有书面写下家族的目标和传承计划,导致银行或管理人无从检验该架构。这正是商业计划与配套文件所涵盖的那类文件。

税务、申报以及设立之后的后续工作

Federal Tax Authority 尚未发布针对基金会或信托的专门税务制度;其税务处理依据该架构的具体事实,适用阿联酋通用的 Corporate Tax Law,因此每种载体都需要对照现行 FTA 指引进行核查,而不能按类型假定其税务中立。如果某一架构在多个管辖区(jurisdiction)持有多家运营公司、持股比例和管理控制权,这也正是集团层面税务问题产生之处;受监管及复杂股权架构指南介绍了如何将多层所有权结构对照这些义务进行梳理。无论选择哪种载体,之后都需要有人持续承担以下工作:召开并记录理事会或受托人会议,随情况变化审阅章程或信托契据,以及在所有权变动时更新家族企业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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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见问题

基金会是否需要股东?
不需要。在 ADGM 或 DIFC 注册的基金会没有股东,也没有可转让的股份。基金会依据其章程所列明的目的,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受益人持有的是由该章程界定的权益,而不是股权。
一个基金会或信托能否同时持有一家运营公司和投资资产?
可以,只要章程或信托契据的拟定内容允许如此。更常见的设计是将投资持有层与运营业务分离,使其中一方的变化不会迫使另一方重新拟定;究竟采用哪种分割方式合适,取决于资产情况和家族的计划,而不是某种标准模板。
如果 ADGM 或 DIFC 基金会的创始人身故时未指定监护人,会发生什么?
这一情形由章程和附则规范,而不存在自动适用的规则。只有在没有存活的创始人时才需要监护人,若章程未事先指定监护人,则由章程决定如何进行指定。缺乏明确监护人条款的基金会,会使这一问题在最糟糕的时刻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在该部门注册为家族企业,是否可以替代设立基金会或信托的需要?
不可以。联邦家族企业注册保护的是境内公司的治理和股权转让;它不会像基金会那样创设一个独立的法律载体,也不会像信托那样将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权益分离。许多家族会同时使用两者。
信托的管辖法律日后能否变更?
并非易事。信托契据以及设立时所选定的管辖法律,决定了信托的运作方式,而将信托迁移至不同的管辖法律或受托人所在管辖区(jurisdiction),本身是一项结构化的法律操作,而不是一次行政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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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译文。 本页面为英文版本的译文。如两者存在出入,以英文版本为准。官方要求由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主管部门以及自由区注册机构规定,部分原始文件以阿拉伯语发布, , 在采取行动前,请务必核对原始来源或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