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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阿联酋设立私人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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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回答
阿联酋有两个自由区(free zone)监管机构,而非内陆(mainland)公司注册处,提供专为此类用途设计的载体:阿布扎比的 ADGM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和迪拜的 DIFC 各自运行自己的基金会和信托框架。私人信托公司在家族的信托或基金会已采用的那一个框架下注册(即依据基金会章程或信托文件办理的注册,而非单独的产品许可证),而仅为一个家族管理信托的受托公司通常不属于持牌信托业务监管的范围。信托契据或基金会章程已选定的适用法律,往往决定应走哪一条路径;受托公司随该选择而定,而不是由它来决定。
由哪个自由区 (free zone) 决定:ADGM还是DIFC
ADGM 和 DIFC 是各自独立的普通法自由区,各有自己的法院,并各自管理自己的基金会和信托制度,与内陆及彼此均相互独立。ADGM Registration Authority 负责管理阿布扎比的基金会注册;DIFC 在迪拜运行一套平行的框架。适用哪一个,取决于信托或基金会文件,而不取决于设立代理人:应在家族顾问已选定适用法律和法院的地方设立受托公司,因为事后将一个有效设立的载体从一种制度转移到另一种制度,属于重新注册,而非一道简单手续。
如果家族已经运营一家家族办公室,应尽早决定它与受托公司是设在同一个自由区还是不同的自由区:两者职能不同,详见单一家族办公室或多家族办公室指南。
注册的实际要求
私人信托公司在注册时,与其所在自由区(free zone)内的其他任何公司一样:需要有注册办公地址或代理人,需要一份章程说明其唯一目的是为家族自身的结构担任受托人或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并需要符合注册机构“适当人选”(fit-and-proper)要求的指定董事。注册机构还会要求提供足够的信托文件或基金会章程内容,以确认受托公司的角色、受益人类别,以及谁有权撤换受托人。这些事项都无法归结为一个具体数字或固定时限;应在提交申请之前,直接查阅注册机构自身页面上的现行要求。
为何单一家族受托公司通常不属于持牌信托业务范畴
ADGM 和 DIFC 均对为无关联客户提供服务的信托及信托管理业务发放许可。仅为一个家族自身的信托或基金会提供服务(不向公众出售受托人服务)的信托公司则是另一回事;在类似的普通法信托管辖区,正是这一区别使专属家族受托人得以处于持牌信托业务制度之外。
区分的界线在于实际活动,而非名称。受托公司只有在管理该家族自身关联信托,且不接受该家族以外任何人的指示、费用或委任的情况下,才处于仅限家族内部的地位。一旦它为非关联的委托人提供服务,便是在从事该许可证旨在监管的业务。应直接向所选自由区(free zone)的监管机构确认现行地位,因为该项测试看的是事实,而不是公司对自身的描述。
所有权、治理结构,以及必须配置的角色
受托公司的所有权是家族最常常搁置未决的问题。必须有人持有其股份,而这种持股不应在无意间默认落到某一分支、某一代人,或是签署注册文件的那个人手中,因为无论谁拥有受托公司,实质上都能够影响其管理的每一个信托或基金会。应在一开始就决定这些股份是由目的信托、基金会、控股公司还是指定的家族成员持有,并记录在死亡、离婚或争议发生时该所有权将如何处理。
在该结构之下设立控股公司以持有经营性资产,是与受托公司本身由谁拥有相互独立的另一个问题。董事会或理事会需要能够履行受托职责并管理利益冲突的人员,而不能只有对结果抱有利害关系的家族成员。若结构属于多层架构,应将其作为受监管的复杂股权架构来规划,而不是作为一次单独的注册。
资金如何流动,以及银行关注的要点
常见的问题
- 将家族控制权视为可以凌驾于受托职责之上。
- 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未解决受托公司的所有权问题,导致其管理的每一个信托的控制权一度悬而未决。
- 仅凭对家族的忠诚来任命董事,却没有管理利益冲突的方案。
- 在未核实仅限家族内部地位的情况下,让受托公司悄然接受家族以外的委任。
- 在确认哪一方与信托契约的适用法律相符之前,就先比较ADGM与DIFC的注册成本。
每当世代更替、新增信托或受益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都应重新审视该架构。受托公司可以保持有效注册,而围绕它的治理和银行叙述却已经过时。此处的成本是分层构成的,而不是一个单一数字,Velarozone 自身的收费在业务约定书中逐项列明;请参阅Velarozone 的运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