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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创始人集团的转让定价:九个月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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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回答
联邦税务局决定转让定价如何适用于一家与关联方或关联人(connected persons)发生交易的阿联酋公司:海外母公司、姊妹公司或创始人本人。这不是许可问题:每个应税人士都必须按照非关联方的方式为这些交易定价,并保存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证据。决定合规路径的是关联方交易的规模和范围,而不是贸易许可证:少量小额的集团内部费用分摊远低于触发主体文档(Master File)和本地文档(Local File)的标准,而创始人贷款或跨境服务费,即使在小型集团中也可能触发披露申报。
谁来决定,以及涵盖的范围
联邦税务局依据《公司税法》(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管理转让定价,而不是将其作为单独的许可或批准。第34条将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 principle)确立为检验标准:关联方和关联人交易必须反映独立各方在可比情形下会同意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关联方”(Related party)在第35条中的定义依据是50%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控制权(例如拥有另一人50%或以上的表决权、董事会席位或利润的权利,或对其行为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或者就个人而言,是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或姻亲关系。第36条规定的“关联人”(Connected person)范围较窄:拥有或控制该应税人士的个人(或该个人的关联方)、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关联方),或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该角色之外与公司进行交易。拥有离岸控股公司或境外姊妹实体的创始人,通常同时属于这两类:海外公司属于关联方,而如果创始人还以个人身份与其自己的阿联酋公司订立合同,则其本人可能另行属于关联人。
联邦税务局(FTA)实际要求什么
每个应税人士都对其关联方和关联人交易适用独立交易原则,选择公认的定价方法,并保存能够证明该选择及由此产生的价格的记录(第55条)。一旦关联方或关联人交易超过联邦税务局设定的重要性门槛,转让定价披露表须在纳税期间结束后九个月内与公司税申报表一并提交。根据2023年第97号部长决定,应税人士在属于合并收入达31.5亿迪拉姆或以上的跨国集团时,或其自身在纳税期间的收入达到2亿迪拉姆时,还必须持有说明整个集团情况的主体文档和说明阿联酋实体自身交易的本地文档;总部设在阿联酋且在阿联酋境外没有业务的集团,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在同样的门槛之上仍需提供本地文档。联邦税务局可以要求提供这些文档,应税人士随后有30天时间提交(经联邦税务局同意可延长)。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适用于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31.5亿迪拉姆的总部设在阿联酋的跨国集团,依据2020年第44号内阁决议。仍在确定其首个公司税状况的企业,在叠加转让定价之前,还应先研读新企业的阿联酋公司税。
资金如何流动,以及银行或审计师会核查什么
一旦资金在集团内部流动,转让定价就会显现出来:创办人向 UAE 公司提供的贷款、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为境外开发的品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银行或审计师在核对这些资金流时,想要的恰是转让定价文件所需的三样东西:已签署的集团内部协议、与协议定价方法相符的发票或计算表,以及款项已支付或已正确计提的证据。账户如果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收付关联方转账,就会显得资金流动不受控制,从而拖慢开户和后续审查,无论贸易许可证上写明公司从事何种业务。在开设新账户的同时准备这套证据材料的集团,应参阅公司银行账户准备事项。
所有权、实质经营与谁来签批
转让定价建立在集团的股权链条之上,因此必须先记录该链条,再记录定价。职能分析必须表明究竟是哪个实体实际履行每项职能、拥有每项资产并承担每项风险,而不仅仅是股东名册上列明的实体。在由创始人主导的集团中,这意味着以书面形式指明由谁批准关联方条款、由谁核对年终调整、以及在交易流向变化时由谁保持登记册的更新。拥有分层控股结构、多名创始人或跨境持股的集团,应将此视为一项治理任务,而不是申报时的事后补充;受监管及复杂股权结构设立涵盖了从一开始就内置这种治理的结构。
创始人主导型集团通常在哪些地方出错
- 将创办人对公司的个人贷款视为非正式资本,没有借款协议、利息条款或还款计划。
- 在没有任何分析依据的情况下,将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或再收费定为一个整数。
- 在交易已经发生之后才起草集团内部协议。
- 误以为自由区许可证可免除适用独立交易定价的义务。
- 在新的集团内部资金流开始之后,任由关联方登记册过时。
这些问题在成为税务问题之前,首先是文书问题:底层的商业安排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没有同期协议和有据可查的方法,联邦税务局、银行或审计师就没有任何依据可供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