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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阿联酋设立保理或发票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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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回答
保理或发票融资业务是否需要金融授权,属于监管范围问题,应由监管机构作出回答,而非颁发贸易许可证的许可机构。对于内陆(mainland)或境内公司而言,该监管机构是 Central Bank of the UAE(CBUAE)。在 DIFC 内,监管机构是 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DFSA);在 ADGM 内,则是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FSRA)。最常决定具体路径的一点,是公司是以自有资金或投资人资金为客户提供融资,还是仅为他人安排并管理应收账款。
监管边界的划定位置
以折扣价买入发票、以发票作抵押放贷,以及代持有人收款,是三种不同的业务。从外部看,这三者可能显得是同一种业务。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它们作出不同的处理,许可证上的名称并不能改变这一点。
在境内,CBUAE 在其《规则手册》(Rulebook)中发布规则,并由 CBUAE 告知创办人某项融资活动是否落入其监管范围。在 DIFC,由 DFSA 负责金融服务公司的授权。在 ADGM,则由 FSRA 负责。位于这两个中心之一的公司,受该中心管理机构监管,而不受 CBUAE 境内规则监管,因此选择哪个中心,也就是选择由哪个监管机构监管。
本文未列明任何具体许可类别、资本金要求或业务活动名称。这些内容由 CBUAE 以及两个金融中心各自的监管机构设定,应以监管机构当前公布的原文为准进行查阅,并在架构不明确时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决定路径的关键:资金方还是服务方
常见的模式有四种,每种模式下责任的归属各不相同。
- 公开保理:应收账款被转让,且债务人已被告知。
- 保密发票贴现:债务人未被告知。
- 由金融合作方提供资金的供应链金融。
- 不使用自身资产负债表的技术或服务平台。
在前两种模式中,阿联酋公司很可能是本人地位的交易主体,因此监管范围问题在此最为突出。在第四种模式中,该平台可能只是服务提供方,但合同仍须明确哪一方承担信用风险、哪一方拥有应收账款。一个自称为技术公司、而由集团内其他主体持有资金的平台,实际上仍须回答"谁是出资方"这一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条路径是贸易融资或供应链金融平台。
请以一笔具体交易的形式来写出答案,而不是用图表。请追踪一张发票从供应商销售到债务人付款的整个过程,并明确谁持有所有权、若未获付款由谁承担损失,以及供应商是否享有追索权。
资金如何流动,以及银行关注的要点
保理业务是现金业务,容错空间很小。银行会审查垫款的来源、债务人付款的去向,以及客户收款能否与公司自有资金区分开来。单一混用账户是申请被搁置的常见原因。
需预先准备回答以下方面的问题:
- 资金来源,是股东出资、投资人资金,还是银行授信额度;
- 收款账户的设置方式,以及谁有权对该账户发出指示;
- 在发放预付款之前,发票如何经过核实;
- 对单一债务人的集中度限制。
资金证明需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链。如果在首次会面之前,就已就资金与财富来源留有书面记录,公司自身的银行开户资料就更容易顺利开立;账户架构也应结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准备工作提前规划,而不是等取得许可证之后才着手。
股权结构、经济实质与该模式所需的人员
动用自身资产负债表开展业务的公司,需要配备能够进行信用审核、开展催收并落实反洗钱管控的人员。授权该公司运营的监管机构,会审视这些人员的具体身份,以及该公司是否真正具备履行相关工作的能力。将信用审核或催收工作外包的公司,仍须能够证明其对外包职能拥有有效的控制。
如果股东包括基金、家族控股公司或多层所有权结构,所有权链本身就是档案的一部分。受监管及复杂所有权架构设置方案正是为此类情况而设计的。反洗钱义务与金融监管范围问题属于两条不同的轨道,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ourism 发布 AML 相关资料。适用哪个监管机构,取决于该业务活动的归类方式。
对于以技术为主导的模式,金融科技公司设立涵盖了通常随之而来的各类问题,而商业计划与文件应明确说明哪一方提供资金、哪一方提供服务、哪一方持有债务人关系。
常见的问题
- 将一笔有抵押贷款描述为应收账款购买,却未分析合同实际的运作方式。
- 在核实基础交易之前,就已对发票进行放款。
- 收款流入混合账户或未受控制的账户。
- 债务人集中度和稀释因素(贷项、退货、抵销)被忽视,直到出现损失为止。
- 在监管范围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就先比较公司注册报价单。
- 在资金尚未落实之前,就已购买实体、租赁合同或平台。
第二个反复出现的失误是合作方合同内容过于简略。如果资金合作方或服务方承担了部分工作,合同应明确范围、权限、证据查阅权、责任和终止条款,尤其是在客户认为该阿联酋公司拥有整项服务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