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设立阿联酋电子发票技术提供商或ASP
简短的回答
财政部制定阿联酋电子发票框架并认证服务提供商;联邦税务局运行交换系统和 EmaraTax 系统,企业通过该系统选择服务提供商。关键的许可是根据 2025 年第 64 号部长决定取得的认证服务提供商 (Accredited Service Provider, ASP) 资格。这与标准的技术类贸易许可证不同,公司持有后者完全可以不接触受监管的交换系统。决定路径的问题很简单:该公司是作为四个节点之一交换发票,还是向交换发票的一方提供软件?
四角模型(four-corner model)及谁决定你的角色
该交换系统采用四方模式 (four-corner model) 运作:第一方 (Corner 1) 是开具发票的供应商,第四方 (Corner 4) 是接收发票的客户,双方通过经认可的中介机构交换结构化发票数据,而不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PDF 文件。第五方 (Corner 5) 则出于税务目的向 Federal Tax Authority 报告相同的数据,这一报告环节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启动的试点之前就已经上线。
企业不能简单地宣称自己属于这一链条。ASP 由财政部认证,客户通过订立商业协议并经联邦税务局的 EmaraTax 系统选定其 ASP。如果公司的产品只是准备或显示发票数据,而不通过交换系统传输,则它并非节点 1、4 或 5,认证很可能不适用,但这取决于软件实际做什么,而不是贸易许可证上如何称呼它。
财政部与联邦税务局实际要求什么
在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三项部长决议。2025 年第 243 号决议设立了电子发票系统;2025 年第 244 号决议规定了其实施程序;2025 年第 64 号决议规定了谁可以成为认可服务提供商以及如何成为。Federal Tax Authority 对电子发票采用狭义定义:以电子方式开具和交换的结构化发票数据,无论格式多么规整,PDF 文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票均不在此列。
对于年收入超过 AED 50 million 的企业,财政部已确定两个日期: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指定 ASP(2026 年 5 月由原定的 2026 年 7 月 31 日截止日期延长),并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使系统运行。财政部表示,其他收入档次和政府实体适用较晚的时间表,但在撰写本文时,其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以图片而非文本形式发布了该时间表,因此本指南不重复针对低于 AED 50 million 门槛的企业的具体日期。在依赖某一日期之前,请查阅财政部实时更新的电子发票门户网站。
截至 2026 年 5 月,Ministry 已批准了 32 家服务提供商,还有更多提供商正处于认可程序的最后阶段,并且已修订相关规则,使阿联酋公司能够与国际提供商合作,引入底层技术和专业技能。
供应商、集成商或ASP:会改变答案的架构决策
在比较各管辖区 (jurisdiction) 之前,应先确定该企业实际属于哪种模式,因为每种模式对应制度中的不同部分。
- ERP 或会计软件供应商:销售能够生成合规数据的工具,但本身并不参与交换系统。
- 系统集成商:将客户的 ERP 系统与某家 ASP 对接,但自身并不成为 ASP。
- 认可服务提供商 (ASP):代表客户以第一方 (Corner 1)、第四方 (Corner 4) 或第五方 (Corner 5) 的身份,通过交换系统传递发票。
- 合规、存档或分析层:围绕已经完成传递的数据所构建的功能层。
随之而来的是自建、合作或贴牌的决策。2026 年 5 月的修订允许本地公司与国际服务提供商合作,原因在于大多数阿联酋的进入者并非从零开始构建交换基础设施,而是通过许可或贴牌方式获得。这一选择会改变财政部认证的对象、谁签署客户合同,以及底层技术失效时由谁承担合规风险:三个不同的问题,却可能被同一个公司名称所掩盖。
资金与责任如何通过交换流转
评估此类业务的银行希望看到持续性的软件或交易收入,而不是一次性的贸易许可证,并会询问发票被拒或传输错误时由谁承担责任:供应商、集成商、ASP 还是客户。应在第一张发票流转之前,而不是在发生争议之后,在客户合同中写明这种责任分配。
如果企业由投资者或国际技术合作伙伴出资,资金来源和合作结构对银行和财政部的认证审查都很重要;应在提交技术申请的同时记录资金来源,而不是事后补充。在申请认证之前进行银行开户准备评估,往往能更早发现这些问题,此时回答这些问题的成本还很低。此处的成本不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它按公司设立、认证和持续合规等层级构成,Velarozone 就处理这些事项收取的费用在业务约定书中逐项列明。参见Velarozone 如何运作。
常见的问题
- 在部级机构尚未批准之前,以已获批准的ASP身份进行营销,或暗示已获得认证。
- 将结构化发票交换等同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PDF文件,而联邦税务局(Federal Tax Authority)自身的定义已将这种方式排除在外。
- 在客户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发票被拒收或错误传输时的责任归属。
- 假定仅凭软件行业的贸易许可证(trade licence)就能满足客户的收入门槛义务。
- 在未记录部级机构实际认证的是哪个实体的情况下建立贴牌(white-label)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