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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设立阿联酋电子发票技术提供商或ASP

简短的回答

财政部制定阿联酋电子发票框架并认证服务提供商;联邦税务局运行交换系统和 EmaraTax 系统,企业通过该系统选择服务提供商。关键的许可是根据 2025 年第 64 号部长决定取得的认证服务提供商 (Accredited Service Provider, ASP) 资格。这与标准的技术类贸易许可证不同,公司持有后者完全可以不接触受监管的交换系统。决定路径的问题很简单:该公司是作为四个节点之一交换发票,还是向交换发票的一方提供软件?

四角模型(four-corner model)及谁决定你的角色

该交换系统采用四方模式 (four-corner model) 运作:第一方 (Corner 1) 是开具发票的供应商,第四方 (Corner 4) 是接收发票的客户,双方通过经认可的中介机构交换结构化发票数据,而不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PDF 文件。第五方 (Corner 5) 则出于税务目的向 Federal Tax Authority 报告相同的数据,这一报告环节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启动的试点之前就已经上线。

企业不能简单地宣称自己属于这一链条。ASP 由财政部认证,客户通过订立商业协议并经联邦税务局的 EmaraTax 系统选定其 ASP。如果公司的产品只是准备或显示发票数据,而不通过交换系统传输,则它并非节点 1、4 或 5,认证很可能不适用,但这取决于软件实际做什么,而不是贸易许可证上如何称呼它。

财政部与联邦税务局实际要求什么

在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三项部长决议。2025 年第 243 号决议设立了电子发票系统;2025 年第 244 号决议规定了其实施程序;2025 年第 64 号决议规定了谁可以成为认可服务提供商以及如何成为。Federal Tax Authority 对电子发票采用狭义定义:以电子方式开具和交换的结构化发票数据,无论格式多么规整,PDF 文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票均不在此列。

对于年收入超过 AED 50 million 的企业,财政部已确定两个日期: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指定 ASP(2026 年 5 月由原定的 2026 年 7 月 31 日截止日期延长),并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使系统运行。财政部表示,其他收入档次和政府实体适用较晚的时间表,但在撰写本文时,其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以图片而非文本形式发布了该时间表,因此本指南不重复针对低于 AED 50 million 门槛的企业的具体日期。在依赖某一日期之前,请查阅财政部实时更新的电子发票门户网站。

截至 2026 年 5 月,Ministry 已批准了 32 家服务提供商,还有更多提供商正处于认可程序的最后阶段,并且已修订相关规则,使阿联酋公司能够与国际提供商合作,引入底层技术和专业技能。

供应商、集成商或ASP:会改变答案的架构决策

在比较各管辖区 (jurisdiction) 之前,应先确定该企业实际属于哪种模式,因为每种模式对应制度中的不同部分。

  1. ERP 或会计软件供应商:销售能够生成合规数据的工具,但本身并不参与交换系统。
  2. 系统集成商:将客户的 ERP 系统与某家 ASP 对接,但自身并不成为 ASP。
  3. 认可服务提供商 (ASP):代表客户以第一方 (Corner 1)、第四方 (Corner 4) 或第五方 (Corner 5) 的身份,通过交换系统传递发票。
  4. 合规、存档或分析层:围绕已经完成传递的数据所构建的功能层。

随之而来的是自建、合作或贴牌的决策。2026 年 5 月的修订允许本地公司与国际服务提供商合作,原因在于大多数阿联酋的进入者并非从零开始构建交换基础设施,而是通过许可或贴牌方式获得。这一选择会改变财政部认证的对象、谁签署客户合同,以及底层技术失效时由谁承担合规风险:三个不同的问题,却可能被同一个公司名称所掩盖。

资金与责任如何通过交换流转

评估此类业务的银行希望看到持续性的软件或交易收入,而不是一次性的贸易许可证,并会询问发票被拒或传输错误时由谁承担责任:供应商、集成商、ASP 还是客户。应在第一张发票流转之前,而不是在发生争议之后,在客户合同中写明这种责任分配。

如果企业由投资者或国际技术合作伙伴出资,资金来源和合作结构对银行和财政部的认证审查都很重要;应在提交技术申请的同时记录资金来源,而不是事后补充。在申请认证之前进行银行开户准备评估,往往能更早发现这些问题,此时回答这些问题的成本还很低。此处的成本不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它按公司设立、认证和持续合规等层级构成,Velarozone 就处理这些事项收取的费用在业务约定书中逐项列明。参见Velarozone 如何运作。

常见的问题

  • 在部级机构尚未批准之前,以已获批准的ASP身份进行营销,或暗示已获得认证。
  • 将结构化发票交换等同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PDF文件,而联邦税务局(Federal Tax Authority)自身的定义已将这种方式排除在外。
  • 在客户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发票被拒收或错误传输时的责任归属。
  • 假定仅凭软件行业的贸易许可证(trade licence)就能满足客户的收入门槛义务。
  • 在未记录部级机构实际认证的是哪个实体的情况下建立贴牌(white-label)合作关系。

从认证到日常运营

认证并非一次性事项。部委会对其进行复核,因此技术团队、数据托管安排和支持模式必须与申请中所述保持一致,不能在客户上线后发生偏离。关键技术和合规人员通常需要与运营主体挂钩的阿联酋居留签证,公司本身也须像任何其他阿联酋企业一样办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VAT)登记,因此电子发票认证与普通税务义务并行存在,并不取代后者。

一份书面运营计划将认证续期日程与常规贸易许可证续期日程区分开来,使企业只需管理一套日程,而不是两套悄然偏离的日程。如果交换角色设在一个主体、软件开发设在另一个主体(在合作伙伴或白标架构中很常见),应将其视为一个复杂股权结构问题,在任一主体提出申请之前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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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见问题

是否每家电子发票软件公司都需要ASP认证?
不需要。认证适用于在交易中承担第1、4或5环节角色的公司。销售ERP或会计软件的供应商,或将客户对接到他人ASP的集成商,可以在不获得认证的情况下运营,前提是其产品确实停留在供应商一侧,而不是通过交易所本身传输发票。
如果公司收入低于5000万迪拉姆(AED),会发生什么?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表示将对低收入企业适用较晚的时间表,但截至撰写本文时尚未以可独立核实的文字形式公布具体日期。对于收入超过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应将2026年10月30日和2027年1月1日视为已确认的日期,并就该门槛以下企业的最新情况查阅部级机构自身的电子发票门户网站。
当交换的发票被拒收时,由谁负责?
这取决于合同,而不是技术本身。无论是哪一方建立了集成、承载了数据,还是执行了发生故障的交易所环节,通常都由该方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客户合同对此有明确规定。应在第一个客户上线之前就确定并书面记录这一责任分配,而不是在发票被拒收之后。
获认证提供商的技术能否以不同的品牌或实体名义运营?
可以,而且部级机构2026年5月的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让这一点更容易实现,允许阿联酋公司与国际提供商合作,引入底层系统。部级机构关心的是其实际认证的法律实体是哪一个,以及哪个实体对服务负责,而不是客户所见品牌上署的是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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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电子发票企业的成败取决于它在交易中实际所处的环节,而这一判断应在选择管辖区(jurisdiction)或银行之前就确定下来。Velarozone会将该企业对照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的认证要求进行梳理,判断供应商、集成商或ASP身份中哪一种更适合,并在答案明确后为设立方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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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译文。 本页面为英文版本的译文。如两者存在出入,以英文版本为准。官方要求由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主管部门以及自由区注册机构规定,部分原始文件以阿拉伯语发布, , 在采取行动前,请务必核对原始来源或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