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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在阿联酋设立航空或飞机租赁公司

简短的回答

阿联酋的飞机租赁拆分为两个独立的问题:谁拥有并为飞机融资,以及谁运营飞机。被动租赁特殊目的实体(SPV)需要一个清晰的公司架构和标准的注册流程;而航空公司、包机业务或飞机管理公司则需要阿联酋通用民航局(GCAA)的运营人批准,这一点任何贸易许可证都不能替代。决定路径的关键细节,往往在于该阿联酋实体自身是否会运营飞机,还是仅仅拥有飞机并将其租赁给已持有该项批准的一方。

监管边界:谁决定什么

有两个主管部门回答两个问题。GCAA 是阿联酋的联邦民用航空监管机构,负责一切涉及飞机注册、适航性以及谁可以运营飞机的事项。拥有或租赁公司注册所在的管辖区(DIFC、ADGM,或由 DET 颁发的内陆 (mainland) 许可证)决定公司主体本身如何设立、持股和纳税。一家公司可能已经完全且正确地设立,但仍然无权运营飞机;反之,运营人批准本身也无法向银行说明其背后的公司架构。混淆这两者是该行业最常见的规划错误。

GCAA与《开普敦公约》的实际要求

GCAA 管理阿联酋的飞机登记册,并制定任何运营企业都必须满足的适航和运营人合格审定制度;从不运营飞机的租赁 SPV 不属于合格审定的范围,但其拥有的飞机仍通过 GCAA 的登记册进行注册。阿联酋同时是《开普敦公约》及其《飞机议定书》的缔约方,并作出了改变飞机担保在此地实际运作方式的声明。根据第十九条第(1)款,阿联酋指定 GCAA(通过其位于迪拜和阿布扎比的飞机登记处)作为向国际登记处传送机身和直升机登记数据的入口,国际登记处是按先备案先得原则对相互竞争的权益进行排序的电子系统。阿联酋还声明,某些非合意权利的顺位优先于已登记的国际权益,无论是否处于破产程序中:这些权利包括未付工资的留置权、国家税款,以及未付的维修或保养费用。此外,一些原本无需向法院申请的债权人救济措施,可能仍然只有经法院许可才能行使。这些内容对出租人而言都不是可有可无的阅读材料;这是融资方的律师在资金划转之前会审查的内容。

架构:SPV、出租人、运营人和管理人,各自的定位

应将所有人、出租人、运营人和管理人设置在其角色实际要求的各个实体中,即使由同一集团控制所有这些实体。DIFC 提供 Prescribed Company,这是一种被动的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在投资控股、证券化和结构化融资中隔离资产和负债;它不得从事交易或雇用员工,并且可以与 DIFC 关联方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共用办公空间,而无需租赁自己的场所。ADGM 设有自己的特殊目的载体制度,并已将《开普敦公约》的规定直接纳入其破产框架;在 ADGM 注册的 SPV 已被用于实际交易,包括对 ADGM 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并回租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进行售后回租。任何一个自由区 (free zone) 都可以持有单架飞机或一个资产组合;这一选择,以及在单一资产 SPV 与组合平台之间的选择,属于受监管及复杂股权架构设立的问题,而不是宣传册上的对比。

担保权、收回飞机与银行或出资方的核查要点

为与阿联酋相关的租赁提供承销的融资方,实际上承销的是两件事:其权益在国际登记处的顺位,以及介于其与飞机之间的所有人的身份。预计融资方会要求提供股权和租赁结构图、飞机和登记详情、租赁和维修储备金条款,以及对谁承担残值和维修风险的确认,因为阿联酋关于非合意权利的声明意味着,无论备案日期如何,未付的工资、国家税款和维修账单的顺位都可能优先于已正确登记的国际权益。为该 SPV 开立账户的银行会要求提供同样的文件,并要求说明用于收购的资金来自何处;这是一项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工作,而不是走形式,该方面回答薄弱对银行开户准备造成的拖延,远比自由区的选择更严重。

飞机租赁中常见的失误

  • 将经营性活动与被动租赁SPV置于同一实体之中,从而使该SPV被拖入其并不需要的审批制度之中。
  • 假定在DIFC或ADGM注册本身即构成《开普敦公约》下的保护,而不去核实该项具体权益是否确已在国际登记系统上登记。
  • 在排定担保权优先顺序时,未考虑阿联酋所声明的非协议性权利,而这些权利事后可能会超越一项已登记的权益。
  • 将公司税和自由区合格收入待遇视为仅凭 SPV 的设立即可确定;这是 Federal Tax Authority 针对收入和实质运营适用的另一项测试,而不是针对公司注册证书。

此处的成本是分层的:飞机资本和融资结构的金额远超其他一切费用,而结构设计与设立的 Velarozone 服务费在业务约定书(engagement letter)中单独列明。参见Velarozone 如何运作。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办公大楼和大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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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见问题

租赁SPV是否需要GCAA运营人批准?
如果它只是拥有飞机并将其出租给已持有该批准的运营人,则不需要。触发条件在于该SPV自身的实体是否曾运营过飞机。如果在这一点上判断错误,该业务就会承担一项它并不需要的审批负担,或者缺少一项它本应具备的审批。
如果一家阿联酋境内的运营人违约,出租人实际上能否收回飞机?
阿联酋(UAE)就《开普敦公约》作出的声明塑造了答案,但并未彻底定论。在国际登记处(International Registry)的登记确立优先权,但阿联酋声明的非合意权利(拖欠工资、国家税款、拖欠维修款)仍可能排在该权益之前,而且即使在其他情况下无需向法院申请的场合,某些债权人救济措施也需要阿联酋法院的许可。
对于拥有飞机的SPV,DIFC还是ADGM是更合适的落户地?
两者都提供专为此设计的被动特殊目的实体制度。ADGM在实际的售后回租交易中已有先例,并已将《开普敦公约》相关条款写入其自身的破产规则;DIFC的指定公司则是一种更轻量级、无需实体办公场所的工具,用于满足同样的风险隔离需求。正确的选择应取决于融资文件和交易对手,而不是一般性偏好。
飞机所有人是否必须与运营人是同一实体?
不,而且在大多数结构中也不应如此。将所有权、租赁和运营分设于不同实体,才能让每个实体各自向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运营人对应 GCAA,所有人对应自由区(free zone)或内陆(mainland)注册机构),而不会让一个角色的义务牵连到另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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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larozone 会梳理谁拥有、租赁和运营该飞机,对照各角色所归属的监管机构逐一核查(运营对应 GCAA,载体对应自由区或 DET),并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为完整路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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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译文。 本页面为英文版本的译文。如两者存在出入,以英文版本为准。官方要求由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主管部门以及自由区注册机构规定,部分原始文件以阿拉伯语发布, , 在采取行动前,请务必核对原始来源或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