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在阿联酋设立航空或飞机租赁公司
简短的回答
阿联酋的飞机租赁拆分为两个独立的问题:谁拥有并为飞机融资,以及谁运营飞机。被动租赁特殊目的实体(SPV)需要一个清晰的公司架构和标准的注册流程;而航空公司、包机业务或飞机管理公司则需要阿联酋通用民航局(GCAA)的运营人批准,这一点任何贸易许可证都不能替代。决定路径的关键细节,往往在于该阿联酋实体自身是否会运营飞机,还是仅仅拥有飞机并将其租赁给已持有该项批准的一方。
监管边界:谁决定什么
有两个主管部门回答两个问题。GCAA 是阿联酋的联邦民用航空监管机构,负责一切涉及飞机注册、适航性以及谁可以运营飞机的事项。拥有或租赁公司注册所在的管辖区(DIFC、ADGM,或由 DET 颁发的内陆 (mainland) 许可证)决定公司主体本身如何设立、持股和纳税。一家公司可能已经完全且正确地设立,但仍然无权运营飞机;反之,运营人批准本身也无法向银行说明其背后的公司架构。混淆这两者是该行业最常见的规划错误。
GCAA与《开普敦公约》的实际要求
GCAA 管理阿联酋的飞机登记册,并制定任何运营企业都必须满足的适航和运营人合格审定制度;从不运营飞机的租赁 SPV 不属于合格审定的范围,但其拥有的飞机仍通过 GCAA 的登记册进行注册。阿联酋同时是《开普敦公约》及其《飞机议定书》的缔约方,并作出了改变飞机担保在此地实际运作方式的声明。根据第十九条第(1)款,阿联酋指定 GCAA(通过其位于迪拜和阿布扎比的飞机登记处)作为向国际登记处传送机身和直升机登记数据的入口,国际登记处是按先备案先得原则对相互竞争的权益进行排序的电子系统。阿联酋还声明,某些非合意权利的顺位优先于已登记的国际权益,无论是否处于破产程序中:这些权利包括未付工资的留置权、国家税款,以及未付的维修或保养费用。此外,一些原本无需向法院申请的债权人救济措施,可能仍然只有经法院许可才能行使。这些内容对出租人而言都不是可有可无的阅读材料;这是融资方的律师在资金划转之前会审查的内容。
架构:SPV、出租人、运营人和管理人,各自的定位
应将所有人、出租人、运营人和管理人设置在其角色实际要求的各个实体中,即使由同一集团控制所有这些实体。DIFC 提供 Prescribed Company,这是一种被动的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在投资控股、证券化和结构化融资中隔离资产和负债;它不得从事交易或雇用员工,并且可以与 DIFC 关联方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共用办公空间,而无需租赁自己的场所。ADGM 设有自己的特殊目的载体制度,并已将《开普敦公约》的规定直接纳入其破产框架;在 ADGM 注册的 SPV 已被用于实际交易,包括对 ADGM 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并回租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进行售后回租。任何一个自由区 (free zone) 都可以持有单架飞机或一个资产组合;这一选择,以及在单一资产 SPV 与组合平台之间的选择,属于受监管及复杂股权架构设立的问题,而不是宣传册上的对比。
担保权、收回飞机与银行或出资方的核查要点
飞机租赁中常见的失误
- 将经营性活动与被动租赁SPV置于同一实体之中,从而使该SPV被拖入其并不需要的审批制度之中。
- 假定在DIFC或ADGM注册本身即构成《开普敦公约》下的保护,而不去核实该项具体权益是否确已在国际登记系统上登记。
- 在排定担保权优先顺序时,未考虑阿联酋所声明的非协议性权利,而这些权利事后可能会超越一项已登记的权益。
- 将公司税和自由区合格收入待遇视为仅凭 SPV 的设立即可确定;这是 Federal Tax Authority 针对收入和实质运营适用的另一项测试,而不是针对公司注册证书。
此处的成本是分层的:飞机资本和融资结构的金额远超其他一切费用,而结构设计与设立的 Velarozone 服务费在业务约定书(engagement letter)中单独列明。参见Velarozone 如何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