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如何在阿联酋设立无人机或无人驾驶系统公司
简短的回答
阿联酋的商用无人机公司受两层监管机构管辖:国家层面是通用民航局(GCAA);在迪拜空域内的任何飞行,还须遵守迪拜民航局(DCAA)依其自身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作出的规定。贸易许可证通常不是难点,难点在于运营许可,因为它是围绕具体的航空器、飞行员和任务而设定的。其余大部分事项主要取决于两点:航空器的重量和尺寸,以及任务是否超出目视视距。
监管边界:GCAA,以及迪拜的 DCAA
GCAA 依据其商业与政府无人机系统运营规定 CAR-UAC 制定联邦层面的规则。商业运营者需要向 GCAA 申请无人机运营人证书(Unmanned Aircraft Operator Certificate),将每一架飞行器在 GCAA 登记注册,并使用持有经批准培训机构颁发的 GCAA 遥控驾驶员执照(Remote Pilot Licence)的飞行员。登记注册以及部分飞行审批通过 UAE Drones 平台办理,该平台将娱乐性账户与商业账户区分开来,并核发标注在飞行器上的批准编号。
在迪拜飞行意味着增加第二个监管机构。2020年第4号迪拜法律赋予DCAA对本酋长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专属职权,DCAA目前在联邦规则之外并行实施DCAR-UAS,而不是取代联邦规则。迪拜本地组织在与无人机供应商或运营商签订协议之前,必须申请DCAA无异议证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说明范围、地理区域、对迪拜的附加价值以及实施时间表。仅在迪拜以外飞行的运营商只受GCAA管辖;在迪拜飞行的运营商则同时受两者管辖。
DCAR-UAS要求将无人机系统组织本身向DCAA注册,与航空器和飞行员分开办理;培训机构在颁发飞行员或飞行教员执照之前,自身也必须获得DCAA认证,因此在该体系之外接受培训,并不能使飞行员获得在迪拜进行商业飞行的执照。该法规列明了其预期的商业活动:配送、检查、航测、摄影、娱乐和展示,以及利用无人机进行建筑清洁和消防。
决定无人机类别的是三个分类标准,而不是销售说辞
根据DCAR-UAS,迪拜的每项作业都属于三个类别之一,类别决定了航空器、飞行员和保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基础类别涵盖25公斤以下的航空器,在目视视距内、122米(400英尺)以下、每秒19米以下、非管制空域飞行。任何携带或投放外部物资、超视距飞行、飞越建筑物或人群、跨酋长国飞行或在城市环境中飞行的作业,无论重量如何,均自动属于高风险,归入高级类别A。较重的航空器(25至600公斤)、较大的机体,或任何高于400英尺或处于管制空域的作业,则归入高级类别B或C;DCAA对这两个类别的技术要求仍在制定之中,因此较重型迪拜作业的计划必须考虑到这种不确定性。
能见度本身也设有门槛:目视视距(visual line of sight)飞行距飞行员的距离上限为500米;在获批安全案例并配备经培训观察员的情况下,扩展目视视距(extended visual line of sight)可达3,700米(2海里);超出这一范围则需要专门的运营风险评估(operational risk assessment)以及地面控制站(ground control station)。一个从第一天起就假定具备超视距(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飞行能力的配送模式,等于一开始就在申请最难获批的审批。
银行业务、保险与无人机收集的数据
核保和银行开户遵循与监管机构相同的证据:航空器的类别、其背后的保险,以及任务是否需要目视视距或完整的风险评估。一份确定类别并出示相应批准的计划,会让人觉得企业了解自身的限制条件,值得在开户之前而不是被拒绝之后准备。有关如何整理这些证据,请参阅银行开户准备。
对于测绘、制图、拍摄或检测类业务模式而言,所采集的数据往往能够识别出具体的人员或财产,这就使《2021年第45号联邦法律令》(Federal Decree-Law No. 45 of 2021)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适用:处理数据通常需要取得同意,数据必须得到安全保存,个人可以要求更正数据或要求停止处理,而数据的跨境转移则附有其自身的条件。
GCAA和DCAA均未公布统一的价目表;注册、培训、保险和各个类别的费用各自叠加,法规也未规定具体数额。Velarozone 服务费在批准路径明确之后,将在业务约定书中逐项列明。请参阅Velarozone 的工作方式。
股权结构、设备与监管机构指定的人员
无人机系统制造商、集成商或供应商面对的门槛与运营商不同,即使在同一家公司内部也是如此。进入阿联酋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和先进技术部制定的合格评定要求,机载无线电系统则需要获得电信和数字政府监管局的单独授权:非特定短距离频段适用已公布的类别授权(Class Authorization),其他链路需要专门的无人机系统授权。公司自称为技术供应商,并不意味着这些要求可以不遵守。如果公司自行执行飞行,则无论其活动标签如何,运营规则均适用。这种划分也是为什么此处的控股架构和供应安排往往比单一贸易公司需要更多审慎处理的原因;这正是受监管及复杂股权结构发挥作用的情形之一。
DCAR-UAS 对个人也实行许可管理:每名飞行员都需要从经 DCAA 认证的培训机构取得个人执照。一家公司即便持有全部企业层面的批准文件,仍可能无法飞行,原因在于被指定飞行员的执照尚未办妥。
无人机运营中常见的问题
- 把DCAA无异议证书当作形式:在申请之前就签署供应商协议,会使公司的办理顺序出错。
- 在相应的运营风险评估(operational risk assessment)尚未完成之前,就对外销售超视距(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或跨酋长国覆盖范围的服务。
- 在未事先核实 MOIAT 和 TDRA 授权要求的情况下,就进口飞行器或无线电设备。
- 把一家实际从事运营的企业称为技术供应商,以此规避其实际履行的运营者监管制度。
- 在尚未准备好数据保护应对方案的情况下,就为第一位客户采集可识别身份的影像。

